时间:2014-03-18 16:14 来源:未知
关于规范办公室及酒店建筑规划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办公室及酒店类建筑的规划设计管理,促进现代服务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 任何办公及酒店类项目应按规划确定的性质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建设酒店式公寓,切实发挥公共设施基本功能,打造现代服务业,提升城市生活品质。
二、 本意见所称办公及酒店类建筑指公开出让的商业金融业用地的建设项目,及村属10%留用地项目。
办公类建筑属于商业用地范畴内(C21),含办公建筑、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单元式办公楼、单间式办公楼等。
酒店类建筑属于旅馆业用地范畴内(C25),含宾馆、度假村等。
三、 城市重要地段、集中商业区内的商业金融业用地可建设酒店式办公、公寓式酒店;园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可设置适量的酒店式办公和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
四、 拟定办公及酒店类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用途,明确建设办公及酒店建筑的具体形式;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建筑类型的则应当明确分项内容、比例等规划控制指标。
规划设计条件中没有明确为可建的内容不得建设。
五、 通常办公楼每层建筑面积不宜少于800平方米,鼓励建设以大空间开放式空间格局为主的办公建筑,并须按层集中设置卫生间,卫生间面积及蹲位设计应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开水间设计面积不宜大于3平方米;配置独立卫生设备的单元式小空间办公室不得超过各层建筑面积的20%。
六、 允许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单元式办公楼等按单元式独立空间划分且具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允许建设比例的不超过项目建筑面积总量的20%,具体出让土地地块的建造比例和具体形式应在土地出让前专题论证并纳入出让条件。 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的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厨房间、开水间不通煤气。
七、 办公类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应按有关规范设计,一般宜控制在3.6米;内部平面应避免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其建筑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立面设计注意城市景观要求。
八、 酒店(含公寓式酒店)类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分层、分套(间)的测绘成果备案、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手续,一般不予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
意见下发前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酒店类项目申请分割销售的,由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理局组织召开联席会共同审定后报市政府确定。
九、 规划设计方案已批复同意的商业金融业用地上的办公及酒店类建设项目,空间形式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控制。
九、 规划设计方案已批复同意的商业金融业用地上的办公及酒店类建设项目,空间形式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控制。
规划设计方案尚未批准的,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执行,办公类建筑空间形式按开放式办公室建筑面积不低于办公建筑总建筑面积的60%、单元式(非成套的)办公室建筑面积不高于办公建筑总建筑面积的40%进行控制。
十、 办公及酒店类建筑的使用应当符合房屋权属证书规定的使用性质和土地所证载明的用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证所载明的用途和使用性质。
十一、 切实加强办公及酒店类建筑项目的市场监督,单元式、公寓式办公楼的销售仅限于企业法人。对目前在售或可进行分层、分套(间)转让的,房管部门应督促各开发企业在房屋预、销售时向购房人明示房屋使用年限、契税等详细情况,明确告知购房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并将此情况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该类项目销售广告宣传的管理和执法。办公及酒店类建筑的水电供应按照公建的标准执行。
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税务、执法、地名办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共同做好办公及酒店类建筑的审批管理工作。
十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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